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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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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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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蒐集台端個人資料,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及內容說明:
蒐集之目的:
為辦理融資融券、轉融通、認股承銷、交割款項融資、現金增資及承銷認股融資、借券及其他凡合於本公司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依法定義務、依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等,所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為遵循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個人資料之類別:
符合法務部公告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而與業務經營有關之個人資料之「類別」。
識別類:(C001)辨識個人者、(C002)辨識財務者、(C003)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特徵類:(C011)個人描述/社會情況:(C031)住家及設施、(C032)財產、(C033)移民情形、(C038)職業、(C041)法院、檢察署或其他審判機關或其他程序/教育、考選、技術或其他專業:(C052)資格或技術/受僱情形:(C061)現行之受僱情形/財務細節:(C081)收入、所得、資產與投資、(C083)信用評等、(C086)票據信用、(C111)健康紀錄等。
利用之期間:
於主管機關許可業務經營之存續期間內,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如商業會計法等)。
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利用之地區:
獲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及經營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其營業活動之相關地區及為達蒐集、處理及利用目的所必須使用之相關地區:包含本公司、本公司之分公司、與本公司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而訂有契約之機構或顧問等所在之地區、及國際傳輸個人資料需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接收者所在地、或得依法必要提供之第三方、國內外政府機構或國內外稅務機關、其他台端所同意之對象所在之地區。
利用之對象:
本公司、本公司之分公司、與本公司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或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如元大銀行等(含共同行銷、合作推廣等)或顧問(如律師、會計師)。
金融監理或依法有調查權或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集中保管公司、股票發行公司、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交割銀行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等依法令授權辦理股務事務之相關機構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包含在業務經營上,與監督管理檢查、發行、買賣、徵信、交易、交割、股務等有關之相關機構,及對第1點所列利用對象有管轄權之金融監理機構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或得依法必要提供之第三方、國內外政府機構或國內外稅務機關、其他台端所同意之對象。
利用之方式:
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所為之利用,包括但不限於:1.書面或電子2.國際傳輸等。
台端權利與行使方式:
台端就本公司保有之個人資料,得以書面方式或其他經本公司同意之受理方式向本公司要求行使下列權利:
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
台端拒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拒不提供個人資料,本公司將無法進行業務之必要審核與處理作業及其他相關服務,爰本公司將得拒絕受理與台端之業務往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理與申請;台端如未完整提供本公司遵循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執行美國帳戶調查所需個人資料或不同意本公司申報美國帳戶資料予美國聯邦政府或中華民國政府,本公司依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規定須將 台端於本公司之帳戶列為不合作帳戶(Recalcitrant Account),針對符合特定條件的款項(包含但不限於美國來源所得)予以扣繳百分之三十的美國扣繳稅款予美國稅務機關;如經合理期間 台端仍不完整提供或同意者,本公司依該遵循法之規定可能須關閉 台端的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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